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行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
根据规定,投标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保证保险期限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支付的保险费必须由单位基本账户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额的10%,保证期限应当覆盖合同约定的工期。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证期限应当与缺陷责任期一致。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该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当覆盖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周期。
《意见》的出台,一方面将切实减轻现金流占压,企业可以将更多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实现有效减负;另一方面,规范了建筑市场保证保险制度,企业依靠保证保险等金融工具,可有效提升合同履行率,推动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记者 代玲玲 通讯员 万坤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