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为加强城镇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进一步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山东提出,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新建城镇居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求。
这是山东省民政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山东省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中的内容之一。同时,山东要求,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城镇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山东是我国老年人口大省。2020年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122.1万人,约九成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针对一些居住区未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无法按规定完成整改的情况,山东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多种方式,按照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深入挖掘小区内空间资源,对具备条件的通过新建、改造等多种方式,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此外,山东还明确了责任追究和处罚标准。其中,对未按标准规划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按标准配建及移交、擅自改变设施使用性质的,明确了执法主体和惩戒措施,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记者叶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