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直播带货已成为当下购物的热门方式。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网络红人或流量明星,在直播间进行商品线上展示、咨询答疑、导购销售等。直播带货在给消费者带来优惠与便利、给商家带来商机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辛巴燕窝事件、郭美美售有毒减肥药事件等等,亟须引起重视与警觉。
不久前,江苏省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管某租赁办公场地和仓库,向他人大量采购假冒国际品牌SK-II、DIOR、科颜氏、资生堂、兰蔻、阿玛尼等无包装、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并招聘网络主播、商品客服、仓库管理员等团队在阿里巴巴1688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至案发,管某团队累计销售金额38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42万元,违法所得11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管某利用网红主播售假卖假,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侵犯了涉案商品权利人的权益,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根据管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网红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优势,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对销售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存在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直播间所销售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情况,同样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购买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如果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互联网经济是诚信经济,网络主播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切实履行真实性、合法性义务;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自身知识结构,学习法律法规,避免盲从消费,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注重维权。
(作者潘自强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治日报记者蒲晓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