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淄博户籍新政新在哪
1月5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市新出台的户籍制度改革举行新闻发布。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并于2021年12月29日起正式施行。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全面放开购房落户。购房落户条件由原来的房屋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购房落户,放宽至房屋产权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均可申请落户;由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住宅可在房屋地址上登记落户,放宽至国有土地(含国有出让土地和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均可在房屋地址上登记落户;放开公寓落户限制,允许公寓产权人及其近亲属登记落户。
全面放开租房落户。租房落户条件由原来的农业转移人口租赁房屋可申请落户,放宽至凡在城镇区域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和个人住房的居民,均可在租赁房屋地址登记落户。其中,租赁个人住房的,需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经房屋产权人同意且该房屋无户口登记,可在租赁房屋地址登记落户。
全面放开投靠落户。居民凡投靠城镇区域内亲属的,由原来的允许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放宽至允许投靠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全面放开就业落户。居民凡在我市城镇就业的(包括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可在就业地登记落户。
全面放开人才落户。取消人才年龄限制,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由中级降为初级,对于有意愿来淄创业、就业的市外人才(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在校生,留学归国人员,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等),均可依照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各区县城镇落户。
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放宽农村落户条件,推出支持农村建设人才落户政策,除原来的符合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三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等条件的人员以外,允许组织选派的机关干部、农业科研人员到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兼职任职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军人回原籍的,以及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落户农村。
健全完善集体户制度
进一步规范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设立农村集体户,为无法登记家庭户的人员提供落户便利。户口登记在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三项保障措施
确保户籍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做好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让群众放心进城。
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深化完善居住证制度,扩大应用范围,拓展服务功能,确保持居住证人员充分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让群众安心留城。
完善人口数据共享机制,挖掘人口数据价值,支持构建多领域人口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确保改革红利惠及更多群众。
填补特殊情况政策空白
在《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淄博公安局同步部署开展了我市落户政策的调查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公安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实施细则》,已于2021年12月31日正式印发实施。该细则共6章45条,包括7类31项户口迁移登记业务,对城镇范围内的居住、投靠、就业和人才落户,以及农村地区落户、集体户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立足“一次办好”,围绕减材料、减环节,明确了具体办理规程,最大程度方便群众落户需求。另外,针对因二手房买卖、购买法拍房、离婚等原因办理户口迁移的特殊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政策空白。
□本报记者 王敬东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