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对药店疫情防控措施提出明确要求,从严从紧抓好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开展药店疫情防控“雷霆行动”,筑牢疫情防控屏障。
为切实加强春节期间药店疫情防控工作,通知明确,自今年1月15日至3月15日,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药店疫情防控“雷霆行动”。1月25日前,各检查分局会同各市局对辖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进行一次集体约谈,对于麻痹大意、消极应付现象要及时警示、坚决纠正。3月15日前,各市局组织对辖区药店开展一轮全覆盖监督检查,发现疫情防控责任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速惩处。进一步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凡是责令药店停业整顿的,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要求,各地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购买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并将企业销售“四类药品”登记报告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进入药店有发热症状的购药人员,停止销售“四类药品”。对未严格执行登记报告制度的企业要坚决关停整改,属于医保定点药店的,要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通报处理。要督促辖区药店对有发热等症状和购买“四类药品”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告知其到发热门诊就诊,并及时按规定报告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其中,农村药店发现购买退烧药、抗感染等药物的患者后2小时内报告乡镇卫生院。
通知明确,严格执行药店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制度,各地监管部门作为辖区药店工作人员核酸检测的组织部门,要切实摸清“应检尽检”人员底数,督促药店工作人员作业期间每14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此外,药店要对进店顾客严格落实“戴口罩、测体温、亮健康码”三项基本防控措施;每天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工作人员上班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加强人员疫情防控培训,提高防控意识和能力,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记者 杨润勤 通讯员 赵洪涛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