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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新山东频道4月2日讯 3月3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并将自5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如果银行破产,储户将获得最高50万元赔偿,《条例》同时明确存款保险基金需在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人存款。
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属于被保险存款范围。
酝酿二十余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出台,这将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历史上的一件大事。那么,为什么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背景解析
对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不少公众和媒体都强调,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个理解当然没错,但不全面,容易形成误导。
过去几十年,中国因为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和各级政府事实上为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提供了担保。从1990年代各地合作社的兑付危机来看,这种解决金融风险的方式,违背了金融规律。既让存款人漠视金融风险的存在,也导致存款类金融机构疏于财务纪律,甚至不乏价格战,不能体现不同机构的风险溢价。而为了安全起见,相关部门不敢贸然放开存贷款利率管制。各存款类金融机构也习惯了利率剪刀差,不愿意利率市场化。
过去这些年,我们本来有多次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机会,但相关部门总是担心,突然把国家承担的隐形全额担保,改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限额担保,会引起公众恐慌。于是从所谓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存款保险制度一再被搁置。如此反复犹豫的结果是,让资金价格持续,使得利率不能自由化,形成恶性循环;金融市场化发展程度有限,存款人也对财务纪律漠视,各银行垄断进一步加强。正是因此,打破央行和各级政府的隐性担保,早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