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
提到未用抗生素医疗行为存过错
李林说,孩子手术时感染,造成二次伤害,使一个9岁的孩子失去了一条腿。他认为积水潭医院医疗行为有误,造成原告损伤,李林起诉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索赔医疗费等158万余元。
法庭上,积水潭医院辩称,医院对原告的病情诊断明确,治疗及时准确,不存在过错与不足。李明损害后果与其原始损伤严重、感染程度重有关,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医院对李明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司法鉴定。
鉴定报告认为,李明所受损伤严重,暴露时间超过6小时,污染严重。院方清创手术操作过程规范,其发生气性坏疽是患儿自身年龄较小,抵抗力低下,创伤后失血、失水等因素所致,故医院诊疗行为与李明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鉴定指出,院方曾把患者右腿记录为左腿,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院方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发生的特殊感染风险评估不足,未预防使用抗生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鉴定报告作出后,李林方与医院方均提出异议。
2013年11月7日,鉴定中心回函称,如果积水潭医院术前使用了大量抗生素,能够降低患者发生气性坏疽的概率,实际情况是医院未使用抗生素。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李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一方负轻微责任,参与度为1%至20%。
2014年4月7日,鉴定中心再次回函,分析认为,患者伤处存在失活组织的状况,失活组织本身就是污染源,其发生气性坏疽的可能性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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