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令被告自证无责
10月18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各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小宝感染与其无关,则应推定小宝感染艾滋病毒与其有关。
张家界血站作为小宝提供血液的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小宝所用的血液不携带有艾滋病毒,虽血站申请对小宝所输血样是否为献血者本人的血以及艾滋病抗体进行鉴定,但献血者拒绝采取血样,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张家界市人民医院该医院责任是对血液的有效期、型号进行核对,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血液的有效期、型号进行核对,因此没有尽到核查责任,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
湖南省儿童医院未提交证据证实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进行严格消毒,另外该医院检测出小宝的艾滋病抗体待复查后,既没有告知原告到权威机构进行复查,也没有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因此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上海仁济医院在给小宝做尿道手术之前,没有给其做相关的血液检测,违反了相关诊疗规定。
山东泰邦公司虽向法院提交证据其血液制品合格,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小宝使用血液制品不携带艾滋病毒。
法院一审判决以上5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护理费共计40余万元,各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即每个被告赔偿8万余元。
判决后,小宝父母不服判决。昨天下午,小宝母亲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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