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一男子过失致人重伤 父母连带赔偿20万元

2016-01-18 16:12:41 来源:中国网山东 作者:姚文凤 责任编辑:张真美子 字号:T|T
摘要】2013年6月26日,被告朱晓明(化名)在日照市东港区西湖镇圈村村西南的田间土路斜坡路段处,驾驶挖掘机向其停在路边的已脱审的自卸低速货车上装土,期间货车失控溜车,将原告徐某林及停在路边的二轮摩托车撞倒,致徐某林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骨折、右内裸粉碎骨折、右胫骨外髁撕脱骨折、左膝前后交叉韧带撕脱损伤及左膝外侧副韧带损失。

  律师接案后,立即到徐某林家了解情况。徐某林家住在村子西北角的土岭上,忠厚老实,靠种地维持生活,从发生事故受伤后,失去了劳动能力,徐某林身患重病的老伴拉着律师的手说,谢谢律师,给嫩添麻烦了,你看,不像个家了,实在没办法了,不能看着他爹受罪,问律师,肇事者判刑后,不拿钱怎末办,律师安慰她,如果案子打官司胜诉了,法院会强制执行。从徐某林家回来后,援助律师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驾驶车辆应确保安全并规范行驶。朱晓明驾驶已脱审的机动车将其停放在田间土路斜坡上未确保安全,导致该车辆发生失控溜车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朱晓明驾驶的机动车没有任何保险,只能有朱晓明承担赔偿责任。朱晓明是成年人,未婚,没有财产,及使打赢了官司,也无法得到赔偿。

  2015年2月5日,朱晓明被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援助律师通过调查了解证明,朱晓明驾驶的机动车,登记在朱某某名下,焦某某与朱某某系夫妻关系,朱晓明系朱某某与焦某某的儿子,故朱某某、焦某某对朱晓明的赔偿责任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争取赔偿利益的更大化,律师分析后和徐某林达成共识,考虑到邻里乡亲的,先找其父母调解,如其父母能把医疗费赔上,,别的损失就放弃不追究了,并对朱晓明的过错给予谅解。如过调解不了,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朱晓明和他的父母车辆的所有人朱某某、焦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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