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一男子过失致人重伤 父母连带赔偿20万元

2016-01-18 16:12:41 来源:中国网山东 作者:姚文凤 责任编辑:张真美子 字号:T|T
摘要】2013年6月26日,被告朱晓明(化名)在日照市东港区西湖镇圈村村西南的田间土路斜坡路段处,驾驶挖掘机向其停在路边的已脱审的自卸低速货车上装土,期间货车失控溜车,将原告徐某林及停在路边的二轮摩托车撞倒,致徐某林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骨折、右内裸粉碎骨折、右胫骨外髁撕脱骨折、左膝前后交叉韧带撕脱损伤及左膝外侧副韧带损失。

  从2014年12月26日开始,援助律师、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多次找朱某夫妇调解,朱某夫妇均以没有钱为由拒绝。2015年2月5日,朱晓明被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无奈,徐某林在援助律师的指导下,于2015年3月4日,以朱晓明、朱某某、叫某某夫妇为被告,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朱晓明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21772.53元,朱某某、焦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5月9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该案。开庭后,被告要求对原告的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东港区人民法院经摇号抽签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费合理性鉴定,由于被告没有缴纳司法鉴定费,司法鉴定机构退回东港区人民法院。一直盼望该案结果的原告徐某林的老伴,带着遗憾离开了这个世界,没有等到案件判决的这一天。2015年7月27日,东港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该案,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朱晓明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1526.51元,朱某某、焦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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