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这是家庭共同财产 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
办案法官表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除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分别进行了界定外,对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及物权法仅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分配等作出了规定,亦没有对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的共有关系进行法律拟制。
审判实践中,将下列情形原则上认定为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并按照相应原则进行分配:(一)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继承发生后遗产分配前共有与分配关系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死亡保险金、赔偿金的共有与分配关系比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二)家庭成员约定共有的从其约定;
(三)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所得,共同管理的财产,归参与经营、劳动的人员共同所有,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无约定的等额分配。比如农村家庭成员共同建房,家庭共同经营、共同投资所得;
(四)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资格取得的财产。主要适用于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征地安置补偿、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对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的界定,应遵循物权法的一般权属原则,即不动产的登记人、动产占有人即为所有人。
办案法官表示,家庭共同财产关系的发生,虽然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但仅仅基于这一条件的存在,并不必然发生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在当今社会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应当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家庭成员个人取得的财产并不当然成为家庭共同财产。
就本案而言,熊先生、曾女士及袁女士均没有主张因熊先生与其父母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家里的茶馆,其彩票奖金就属于熊先生与其父母及袁女士共同所有。熊先生、曾女士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熊先生之父的养老金、共同经营茶馆的收入等收支实行家庭统一管理,并用统一管理的资金定投彩票的事实或约定。熊先生与袁女士的离婚协议中,也没有将以其女名义购买的房屋、共同居住其父母的房屋作为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配或分担。
熊先生在与袁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彩票,虽然在离婚次日才兑奖,但是在离婚前熊先生已明知彩票中奖,其彩票中奖的利益在婚姻存续期间已能预期。彩票奖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经营收益,应当认定彩票奖金属于熊先生与袁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