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新规征意见 医院等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2016-04-28 13:39:42 来源:大众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吕英河 字号:T|T
摘要】山东新闻:机构编制、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的管理话题一直备受关注。记者4月27日获悉,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山东省制订《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超编进人逾期不改处分相关领导及人员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任务、编制数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的;

  (二)超编进人或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将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情况向社会公开。

  出现这些情况事业单位应当调整、撤销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调整:

  (一)举办主体、职责任务、机构名称、机构规格、类型、经费来源、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等需要调整的;

  (二)需要合并或者分设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撤销:

  (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履行职责任务的依据已经不存在的;

  (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五)合并或者分设后原事业单位不再保留的;

  (六)事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超过12个月未组建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

  (七)被依法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八)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调整、撤销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调整、撤销的方案。举办主体不及时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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