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密市检察院督促高密市国土局与土管办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
2005年8月17日,高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2249万元人民币报价竞得编号为2005-2-4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日,城投公司与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05年10月17日之前付清全部款项,如不能按时支付,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5‰缴纳滞纳金。经查,截至2015年7月23日,城投公司仍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1699万元。
2015年8月10日,高密市检察院分别向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和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向城投公司出让金及相应滞纳金,若城投公司在30日内仍未按规定交纳,建议其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高密市法院提起诉讼。高密市国土局与土管办立即组成联合工作组,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10月19日将出让金催缴情况回复高密市检察院。经核实,城投公司已将拖欠的1699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全部缴清。
临沂沂水县检察院督促县商务局依法追缴补贴资金
沂水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沂水县商务局在对全县2010-2014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监督管理中,对沂水县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焚烧、深埋)情况未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在上报有关数据时,安排具体负责人弄虚作假,虚报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数量;对相关工作人员制定的发放标准未严格审核把关,并随意调整,最终导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违规发放。经查,2013年、2014年沂水县商务局违规向沂水县屠宰点发放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68万元,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2015年8月13日,沂水县检察院向县商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沂水县商务局对37家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逐个排查,2015年9月7日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经核实,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68万元已全部追回。
聊城临清市检察院督促市食药监局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依法查处
临清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薛继雨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河北沧州购进由王俊刚销售的保健食品“金芪花胶囊”,在临清市辖区内销售,且未保存该保健食品的进货物流清单及销售记录。“金芪花胶囊”含有国家严禁在食品中使用的药品成分“格列苯脲”,行为人王俊刚因销售“金芪花胶囊”,已经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临清市食药监局一直未进行查处。
2016年5月24日,临清市检察院向市食药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薛继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临清市食药监局立即对薛继雨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专项检查。7月1日,临清市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薛继雨罚款44156元。临清市食药监局将上述整改情况书面回复临清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