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批准了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11月8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接受记者专访,全面解读这项改革的意义、方向和步骤。
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
黄润秋说,我国现行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体系相对完整,但在公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索赔主体不明确、评估规范不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例如,在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不仅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而且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把环境损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
201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黄润秋介绍,试点方案全面部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了总体要求和目标、试点原则、适用范围、试点内容、保障措施;提出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