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发 〔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在全省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摸底排查困难群众
《意见》中明确指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意见》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对已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进行重新甄别,对摸底排查出的符合条件人员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以县级为单位,按照“一人一档案”的要求,全面建立特困人员分类管理档案,专人管理。
供养形式自主选择
据了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经自理能力评估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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