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出案中案
曾合伙敲诈他人
2014年5月10日,经群众举报,除郝某外的涉案嫌疑人均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缉拿归案。归案后,张某交代,曾在2012年初,伙同几个弟兄敲诈过一陶土厂老板秦某2万元钱。
由于张某之前开过陶土厂,他深知挖陶土审批程序复杂,很多个人小厂子都没有相关执照,钻空子偷挖滥挖,被举报是那些小老板最头疼的事。张某抓住这个弱点准备狠狠敲诈一笔,他选择了朱里街道一陶土厂老板秦某为敲诈目标后,便找郑某等四人商讨敲诈计划。
张某给其他人展示了几个电话号码说道:“这是几个朱里街道以及国土部门的电话,你们到秦某挖陶土的地方蹲守,如果秦某的人在挖坑,就打举报电话,让他干不成,咱们好来敲诈他。”郑某等四人按照张某的吩咐打电话举报,但却一直没影响秦某的开采,后来得知,秦某是合法采挖陶土。
张某心有不甘,安排郑某等四人到秦某挖陶土的地方闹事,妨碍秦某挖陶土的进程。秦某打电话报警,警车一到四人便一溜烟地逃走,警察走后四人又大摇大摆地返回来继续闹事。秦某没有办法,为了不影响陶土开采,秦某托关系联系到张某,最终同意给张某2万元了事。
均被判刑
最重被判近四年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丰某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陈某等五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1月26日,记者从寒亭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丰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其余涉案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