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寒亭四人合伙偷挖陶土分钱不均打群架 涉案人员均被判刑

2016-01-27 13:27:48 来源:大众网 作者:陈怀禹 责任编辑:阎家鹏 字号:T|T
摘要】陶土又名“膨润土”,系矿产资源。不到半年的时间,家住寒亭区的陈某伙同张某、郝某、丰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10次合谋到寒亭区朱里街道河滩社区大杨家村东一公里的陶土坑非法开采陶土,共计获利10万余元。1月26日,记者从寒亭区人民法院获悉,涉案人员已被判刑。

  牵出案中案

  曾合伙敲诈他人

  2014年5月10日,经群众举报,除郝某外的涉案嫌疑人均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缉拿归案。归案后,张某交代,曾在2012年初,伙同几个弟兄敲诈过一陶土厂老板秦某2万元钱。

  由于张某之前开过陶土厂,他深知挖陶土审批程序复杂,很多个人小厂子都没有相关执照,钻空子偷挖滥挖,被举报是那些小老板最头疼的事。张某抓住这个弱点准备狠狠敲诈一笔,他选择了朱里街道一陶土厂老板秦某为敲诈目标后,便找郑某等四人商讨敲诈计划。

  张某给其他人展示了几个电话号码说道:“这是几个朱里街道以及国土部门的电话,你们到秦某挖陶土的地方蹲守,如果秦某的人在挖坑,就打举报电话,让他干不成,咱们好来敲诈他。”郑某等四人按照张某的吩咐打电话举报,但却一直没影响秦某的开采,后来得知,秦某是合法采挖陶土。

  张某心有不甘,安排郑某等四人到秦某挖陶土的地方闹事,妨碍秦某挖陶土的进程。秦某打电话报警,警车一到四人便一溜烟地逃走,警察走后四人又大摇大摆地返回来继续闹事。秦某没有办法,为了不影响陶土开采,秦某托关系联系到张某,最终同意给张某2万元了事。

  均被判刑

  最重被判近四年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丰某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陈某等五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1月26日,记者从寒亭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丰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其余涉案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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