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2016年政府1号文件《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昨日,青岛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20条新政,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的适用范围,明确政策申领条件,简化申领材料和经办程序,确保各项政策发挥积极效应。新政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市民可登录青岛政务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拨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生服务热线12333了解相关政策。
申领创业补贴需连续缴社保
创业补贴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给予1万元的创业补贴,2年内纳入创业就业管理。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创业者,符合条件的,给予1.2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吸纳就业1人以上的,给予2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通知》明确要求申领创业补贴的创业者需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对注册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时,需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后创业者本人需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创业者在政策扶持期限2年内,应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处长宋平介绍,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规避创业者冒领创业补贴的行为。
为规避重复多次领取待遇的行为,新规明确,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申领一次创业补贴。各区市将采取通知核实和临时核实相结合等方式,对创业者是否正常经营进行实地勘验。
《通知》还明确,因创业者主观原因在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或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者再次创业时,可申请剩余一次性创业补贴。
个体工商户不享小微创业补贴
《通知》明确,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创业实体,不含个体工商户。同时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的业态范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创业者以及其他符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条件的,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正常经营并在创业实体按月为本人及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含补缴月份)满1年,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自今年8月1日起,对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创业实体,不再需要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宋平介绍,这一新政主要是配合市经信委废止小微企业认定的新政而生。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降时间门槛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创业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可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通知》将原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调整为满4个月,进一步降低了时间门槛。
《通知》规定,《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下发以后,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在户籍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其中,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同时,简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条件,对于从事家政服务、婴幼儿看护服务、养老看护服务、病人看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事项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不需再提供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的职业资格类证书,但仍需提供所服务家庭出具的证明。
家政搬家保洁纳入奖补范围
《通知》中明确要求,符合6类业态的家庭服务机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和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家政服务业:住家保姆、家庭管理、家庭保育、家庭日常保洁、家庭秘书、家庭护理、管家等家庭事务管理活动,包括钟点工等;社区服务业:社区福利服务、社区便民利民综合服务体系、社区环境服务、社区信息化等;家外病患陪护服务业:医院病患陪护、在其他场所的病患陪护等;养老助残服务业: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等;家庭外派委托服务:搬家服务、接送服务、家庭开荒保洁服务等;家庭专业(特色)服务业:月嫂、育婴师、家庭教师、家庭医生、家庭顾问、家政咨询师等。
与国家取消200多项职业资格证书政策衔接,《通知》明确,家庭服务机构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不需再提供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的职业资格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