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20条新政促就业创业 6类服务业可申领奖补

2016-07-07 13:52:30 来源:齐鲁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昨日,青岛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20条新政,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的适用范围,明确政策申领条件,简化申领材料和经办程序,确保各项政策发挥积极效应。

  让信息多跑腿百姓多方便

  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尽量让信息多跑腿儿,让老百姓少跑腿儿享方便,《通知》要求,在办理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业务中,能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或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需要申请单位、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特殊情况除外),包括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税务登记证、“低保”证明等。同时,依托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和“青岛就业网”,加快推进就业、创业、失业业务经办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对业务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实现全过程线上审核、一次性线下办结。

  除了与广大创业者息息相关的这些变化外,《通知》还对正常经营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等概念,对公共服务平台奖补进行了说明。在资金的具体拨付和监管方面,也对具体发放部门,进行了各种规范。

  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新规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20条新规加快落实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

  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领创业补贴的创业者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申领一次创业补贴。创业者终止创业或停止缴纳社保费的,应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创业实体,不含个体工商户。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将原规定缴纳社保费满12个月调整为满4个月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其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

  符合6类业态的家庭服务机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和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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