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政府还贷性高速总体处于亏损状态
15年收费期限的设定,源自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东部地区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
近年来屡屡引发争议的达到收费期限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基本上都是在《条例》施行之前就已经建成投运。按照《条例》,此类收费公路的规范,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
2011年6月10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此前,山东交通部门给出的账单显示,以2013年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为例,当年收支相抵为-138.79亿元,全省政府还贷性高速公路总体处于亏损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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