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可再生育子女的几种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然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没有经过批准就生育的,属于违法生育,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生育登记和生育审批的有关规定
(一)《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二)对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办理生育登记和生育证的办法,需要等省里做出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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