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再生铅项目。
十二、农药原药、农药中间体生产项目。
十三、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染料、印染助剂生产项目(不包括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十四、新建焦化项目。
十五、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项目:(一)集中供热范围内的新建锅炉;(二)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三)其他地区新建10 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锅炉项目。
十六、高环境风险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项目(园区配套项目除外)。
十七、玻璃生产线项目(不包括技术改造项目)。
十八、土法石灰制造项目。
十九、粘土砖、粘土瓦项目。
二十、鱼粉加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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