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摊派规定之外的费用
《意见》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等补偿政策。根据对乡村医生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绩效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各项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各地还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意见》要求,到2025年,全省80%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需要的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紧密型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全面开展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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