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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青岛7.6万人申报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

稿源时间:2016-01-07 11:07:49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gaojing
【摘要】2015年青岛7.6万人申报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1月6日上午9时,青岛某高新技术企业经理高女士来到青岛市地税局崂山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与往年不同的是,高女士采用了分期的方式缴税,成为全市第一例分期缴纳的纳税人。

  ■服务 如何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或登录青岛地税网上综合业务平台(网址:http://etax.qdds.gov.cn)完成申报,时间从每年1月1日0时起开始,3月31日24时结束。

  报送的资料包括: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纳税人本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时,中介机构申报人员应出示“执业资格证”,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并留存“执业资格证”和委托授权协议书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员办理,受委托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申报表上签字,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怎么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48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记者 乔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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