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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4月实行国五机动车排放标准 未达标新车将无法登记

稿源时间:2016-03-30 19:12:38  文章来源:齐鲁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jiangyunhui
【摘要】近日,记者从市环保部门获悉济南市即将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届时,凡未到国五标准新购置机动车,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齐鲁网 济南3月30日讯 (记者 张帅)近日,记者从市环保部门获悉济南市即将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届时,凡未到国五标准新购置机动车,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1月14日国家环保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东部11省(含山东省)自2016年4月1日起,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公交、环卫、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为确保机动车排放国五标准实施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规定要求,市环保、市经信、市公安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济南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济环发〔2016〕1号),经市政府同意,济南市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具体实施步骤是:自 2016 年4 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 2017 年1月1日起,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 2017 年7 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 2018 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届时,凡未到国五标准新购置机动车,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外地转入济南市的二手车其排放标准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即轻型汽(柴)油车辆、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四标准,天然气汽车执行国五标准),待上级部门制定实施新的政策措施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实施。本市转移的机动车不受影响。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有关规定,轻型汽车与重型汽车主要以最大总质量进行区分,超过3500Kg为重型不超过3500Kg的为轻型。

  相关负责人还介绍到济南市执行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对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起到积极作用,是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之一。在污染物排放方面,与国四标准相比国五标准的汽油车氮氧化物(NO)减少了25%,柴油车氮氧化物(NO)减少了28%,颗粒物减少了82%,对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由8万公里延长了16万公里。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国五标准的机动车更绿色、更环保,延长控制装置耐久性可有效减轻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对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持续改善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环保部门提醒广大购车者,在选购时应选择购买符合国五标准的车辆,认真查验其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 www.vecc-mep.org.cn 查询),以免因所购车辆未达到规定标准而无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环保部门建议各机动车经销企业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有关信息,履行告知义务。广大购置者在签订购销合同时,请让销售企业对排放标准给予明确的书面提示,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环保部门呼吁广大车主购置节能环保型或新能源机动车;如非必需请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在驾车出行时请环保驾驶,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请熄灭发动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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