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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要求安监部门定期公布区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稿源时间:2016-06-28 09:11:47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zhanghonghong
【摘要】山东要求安监部门定期公布区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依然不容乐观,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并落实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领导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档案并予以公告,接受从业人员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山东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依然不容乐观,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近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出台《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安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积极发挥“黑名单”制度在强化社会监督和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作用。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与2006年出台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进一步细化,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其中,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针对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及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且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并落实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领导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档案并予以公告,接受从业人员监督。带班负责人应当熟悉了解本单位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能够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事故隐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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