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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7月1日正式实施

稿源时间:2016-06-29 16:06:19  文章来源:齐鲁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zhanghonghong
【摘要】《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的违法行为,将没收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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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孔冠军)记者今天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的违法行为,将没收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调查统计,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共计91科276属946种。比《山东树木志》增加了12科57属372种,其中野生树种80种,栽培树种188种,引进树种104种。该《办法》共23条,的实施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涉及林业、发改、财政、科技等多个部门职能,需要政府加强领导,也需要各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介绍,《办法》审查修改过程中,既注重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文件做好衔接,又注重制度创新,重点对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增加了可操作性。为此,《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事业发展经费。”第四条规定了林业等部门的职责。

  同时,《办法》完善了林木种质资源利用制度,从两方面对林木种质资源的利用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一方面规定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止可能造成的生态危害;另一方面规定因科学研究需要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可以向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单位申请取得适量种质材料。

  “由于经济发展、人为破坏等多方面原因,我省林木种质资源丢失情况较为严重,野生树种种质资源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山东省林业厅副厅长亓文辉介绍,全省珍稀濒危树种资源多达77种,占全部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的20.5%。全省375种野生树种资源受到人为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影响,资源量呈锐减趋势,分布破碎化严重,生存空间狭窄,部分已近濒危和灭绝的境地。全省近35万株古树名木有半数以上缺乏管护,生长状况堪忧,盗挖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体制不顺、后期维护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上世纪八十年代建立的良种基地所收集保存的数千份种质资源,现保存率已不足50%。

  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种质资源,违规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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