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今日要闻 > 正文

山东:景区提高门票价间隔不得低于三年

稿源时间:2016-11-27 15:32:22  文章来源:新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jiangyunhui
【摘要】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6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济南11月27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王海鹰 魏圣曜)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 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26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 》明确规定, 景区 提高同一 门票价格 的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这次审议通过的《 条例 》规定,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 景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鼓励社会投资 景区 向上述旅游者优惠或免费开放。

  《 条例 》还对 门票价格 作了规定,明确提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 景区 的门票以及 景区 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在山东省 景区 价格公开、调整方面,《 条例 》明确,应当在 景区 入口显著位置,公告 门票价格 、另行收费项目以及免收或优惠门票的对象、条件和标准;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门票价格 ,应提前六个月公布;提高同一 门票价格 的间隔不得低于三年,提高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欢迎广大网民为中国网山东提供新闻线索,积极投稿。中国网山东热线电话:【0531-88556593】 投稿邮箱:zgwsdchina@126.com 中国网山东微博:http://weibo.com/aixinqiye 微信公众号 :sdpdchina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