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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不依法履职,两单位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稿源时间:2016-11-29 09:04:32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zhanghonghong
【摘要】山东:不依法履职,两单位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11月28日,新锐大众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期我省检察机关提起两起公益诉讼,分别是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因海阳市水利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费县人民检察院因费县房地产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1月28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期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两起公益诉讼,分别是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因海阳市水利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费县人民检察院因费县房地产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两起诉讼提起时间均为11月24日。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年11月26日,海阳市发城镇西坊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坊坞村委)与修江波签订《河道清淤、收益承包合同》,约定:西坊坞村委将自东坊坞村、西坊坞村交界处到西坊坞村与濡林泊村交界处的昌水河河床疏通清淤承包给修江波,承包期间,修江波享有对承包河段内沙石的处置收益权,需要支付给西坊坞村委贰拾万元,用于村公益事业支出;承包期限自2011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9日等。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修江波安排张鹏等人在未取得合法采砂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砂,非法开采的建筑用砂矿动用量为59955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2068447.5元。上述采砂行为形成3个巨型不规则采坑,造成该处河床严重损坏。2015年3月20日,海阳市水利局在未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的情况下,仅向西坊坞村委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既未对西坊坞村委的执行情况监督落实,亦未对遭受破坏的河道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怠于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2016年9月4日,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水利局提出督促其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该市水利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处理结果。2016年11月8日,该市水利局回复称,截至9月27日,西坊坞村委已将该村所挖河道进行修复、平整,其他河段正在协调有关方面进行修复。2016年10月26日、11月11日,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两次实地查看,发现涉案河道并未修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1月24日,费县人民检察院因费县房地产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费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3年至2014年期间,费县房地产管理局违反国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贴资金,分别向山东梦奇电器有限公司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贴资金80万元,向费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拨付专项补贴资金335万元,造成国有资金流失计415万元。2016年8月4日,费县人民检察院向费县房地产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收回违规向山东梦奇电器有限公司和费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贴资金415万元。费县房地产管理局逾期未回复建议落实情况。经核实,费县房地产管理局违规发放的国有资金415万元至今未按规定收回,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费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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