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随后,高某一直还款到2014年7月,而截止到该时间段,该卡总计欠银行122996.3元,其中45000元为苏某使用,高某则透支使用77996.3元。从2014年8月开始,高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把透支金额补上,经过苏某催讨后陆续补上部分金额24996.3元。
截至2014年11月3日,该信用卡尚结欠53000元的透支款未偿还银行。经过苏某催讨,高某于2014年11月3日写下借条,载明:“本人高某于2014年8月借苏某交通银行信用卡消费使用53000元(伍万叁仟圆)答应11月18号前还清。特此说明。”
然而,写下借条后的高某便失踪。索债无门的苏某将高某起诉到福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高某归还欠款53000元。
承办该案的刘法官提醒,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账户,出借信用卡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借用人逾期还款,会造成持卡人个人信用污点影响持卡人申请房贷、车贷等业务的办理,借用人使用信用卡从事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也将面临法律惩罚等。
初审编辑 杨迪
评论: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