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枣庄市台儿庄姚某等六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4年12月,姚某、陈某菊夫妇购进3000公斤未加碘原盐,存放在台儿庄区泥沟镇小官庄村张某家中,后分别销售给王某田200公斤、张某珍100公斤、申某玲300公斤、祁某喜200公斤。
王某田、张某珍、申某玲、祁某喜等人将购进的未加碘原盐作食盐销售给同村居民食用。2015年2月10日枣庄市盐务局将姚某、陈某菊夫妇待售的未加碘原盐1750公斤查扣。
2016年8月8日,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姚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陈某菊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王某田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四、张某珍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五、申某玲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六、祁某喜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七、没收扣押在案的盐制品1750公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八、禁止陈某菊、王某田、张某珍、申某玲、祁某喜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三、青岛市平度赵某新、邱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5年7月15日,赵某新伙同邱某驾驶“金杯”牌面包车在平度市旧店镇大田青山村,向村民销售盐产品时被平度市盐务局执法人员查获,车上尚有待售的假冒小包装食盐450公斤。
赵某新和邱某二人以前曾因销售假冒伪劣食盐,先后被莱州市盐务局行政处罚过6次,被莱西市盐务局行政处罚过2次。
2016年3月3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赵某新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邱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例四、日照市五莲刘某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5年以来,刘某某购进饲料添加剂氯化钠1.7吨,在莒县库山镇、五莲县于里镇辖区村庄冒充食盐向村民进行销售,2015年11月3日,刘某某在五莲县于里镇向村民销售时被日照市盐务局五莲分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200公斤、三轮摩托车一辆。
2016年9月5日,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刘某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扣押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250公斤及三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案例五、滨州市博兴谢某防等3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自2015年始,谢某防以走村串户的形式,将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给他人。2016年2月26日,谢某防在建国肉食店与高某建进行交易时被查获,现场扣押工业盐550公斤。
自2015年始,谢某刚将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给他人,其中,高某建购进250公斤,已使用70公斤用于食品加工并对外销售,2016年3月17日,谢某刚在高青县吴家村销售盐产品时被查获,现场扣押工业盐315公斤。
2016年9月26日,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谢某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谢某刚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高某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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