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曝光十大典型涉盐案件 工业盐当食盐销售

稿源时间:2017-03-22 10:28:55  文章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方垒 责任编辑:宋津州liyuan
【摘要】3月21日,山东省盐务局公布2016年山东盐业违法情况。据悉,2016年全省共查处盐业违法案件27963起,查获违法盐产品59053 .吨,端掉制假、售假窝点242个,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529起。行政拘留129人,刑事拘留407人,判刑100人。

  案例六、潍坊市奎文孙某田、孙某旺父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自2012年6月份,孙某田、孙某旺父子分三次购进工业盐1250公斤用来加工卤肉制品。孙某田负责配料、孙某旺负责清洗和送货,同时在潍坊市奎文区南下河市场进行销售,案发时在卤肉加工处查扣待用的工业盐425公斤。经鉴定,用工业盐加工的卤肉制品中含有铅、砷、镉、汞等重金属及亚硝酸盐。

  2016年3月2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孙某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

  二、孙某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案例七、日照市东港贾某福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6年2月至3月,申某义购进工业盐7吨,卖给贾某福用于腌制咸鸭蛋并出售,贾某福为了赚取差价,先后三次将1.5吨工业盐卖给经营调料店的徐某,剩余的工业盐5.65吨存放于仓库。徐某明知是工业盐,仍将100公斤出售给经营牛肉汤的安某真,剩余500公斤存放于家中。安某真购进工业盐后,用于烹饪食物出售,至案发时已使用80公斤。

  2016年9月26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贾某福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申某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安某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禁止申某义、徐某、安某真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八、菏泽毕某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6年1月以来,毕某芹先后四次从河南省固阳县购买“三晶”牌、“宏博”牌、“云鹤”牌精制工业盐4.5吨,分装成2.5公斤或5公斤袋装后,作食盐销售给附近村庄的村民,至案发时已售出1.25吨。

  2016年9月9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毕某芹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九、临沂王某金、王某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5年11月至12月间,王某金在明知王某葆购买其销售的工业盐用于酱菜等食品加工的情况下,销售给王某葆10吨工业盐。王某葆在明知用工业盐加工食品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从王某金处购进工业盐,在其经营的酱菜厂用于腌制酱菜。

  2016年11月22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处:

  一、王洪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二、王某葆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案例十、日照市莒县张某某妨害公务罪

  2015年10月30日,张某猛在莒县东莞镇驻地为逃避盐政执法检查,驾驶三轮车辆将盐政执法车辆撞开逃窜,造成两辆执法车辆受损。

  2016年4月13日,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作案工具三轮汽车一辆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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