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不办房产过户 男方报仇拒还房贷两人被告

2017-05-13 10:35:16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心存不满,离婚后她迟迟不协助前夫办房产过户 男方“报仇”,拒还房贷致银行状告两人令女方“跳脚”。

被迫归还39万余元房贷,前妻向前夫追索

本以为事情到此该画个句号。不想,就在该案二审判决下达时,某银行将晓红和小军一起告上青秀区法院。理由是,他们两人按揭购买房屋后,到2014年6月,已连续15个月拖欠贷款不还。晓红认为,该共有房产已为小军所有,房贷应与己无关,所以拒不出庭应诉。2015年5月,青秀区法院判决晓红和小军共同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30余万元,及利息、罚息等2.2万多元。

判决生效后,晓红和小军都没有履行,某银行遂向青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晓红被列为被执行人之一,为了避免上“老赖”名单,2016年5月底,晓红向法院支付执行款20万元。2016年9月,晓红又向某银行支付了剩余的贷款、罚息等共计19.3万多元,至此,晓红总共支付了39.3万多元。

房子没了,房贷却要自己背,晓红气不打一处来。随后,晓红将小军告上江南区法院。晓红说,该房产已经归小军所有,房贷理应由小军承担,现在她已经归还了39万余元的房贷,小军应该返还她已归还的房贷。

江南区法院认为,晓红和小军曾共有的房产,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已经认定归小军所有。虽然晓红没有积极配合将该房产进行变更登记,但该房产的物权在法院的生效判决作出后已经发生了变更,小军已取得了该房产的物权。因该房产为晓红和小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向银行按揭贷款,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晓红和小军对于共同房产债务承担的约定,仅能约束双方当事人,某银行作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晓红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小军追偿。所以,晓红的主张合理合法,近日,一审法院判定,小军返还晓红已支付的39.3万多元的房贷及罚息等。

(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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