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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办案主体责任 济宁汶上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公诉

稿源时间:2017-10-17 17:41:26  文章来源:中国网山东  作者:孙宪波 周末 丁浩冉 责任编辑:高静gaojing
【摘要】10月16日下午,汶上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臧卫华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中国网山东10月17日讯(孙宪波 通讯员 周末 丁浩冉)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代表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0月16日下午,汶上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臧卫华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落实办案主体责任 济宁汶上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公诉

  庭前,臧卫华以案件承办人身份,认真审阅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审查案件事实证据、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组织指导检察辅助人员制作审查报告,并制定详细的出庭预案等法律文书。

  在案件庭审辩论环节,臧卫华从案件事实、案件定性和量刑情节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观点鲜明,层层深入,有理有据,逐一证明了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同时,还从法律规定、社会伦理等方面,对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和教训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分析鞭辟入里,引人深思,引起了案件当事方和出席法庭人员的共鸣,受到了参加旁听庭审人员的一致好评。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采纳了全部公诉意见。

  据悉,今年以来,汶上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和责任,入额院领导以承办检察官的身份直接办理案件,达到了“负责人一线办案,工作责任承担”的效果,也实现了院各级部门负责人从“批案”到“办案”的角色转变,极大地提升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对推进检察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发挥了积极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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