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山东1月3日讯(张钰婕 通讯员 李莎莎)近日,本网从淄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改后的《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前已颁布,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原《淄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是经淄博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4年8月1日正式实施。但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出新的要求,另外,经过三年时间实施,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还需增加新的内容,有些细节需要细化,有些职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以适应实际操作的需要,因此需要对该规章进行修改。
在《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改过程中,淄博市法制办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相关经验,重新起草了《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市直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征求了相关意见,并根据提交的意见进行了修订。通过立法意见征集系统在法制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向政府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并根据顾问的意见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修改后的《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于2017年11月26日经淄博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实现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管理,有计划、有措施、有步骤地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各程序环节的落实,修改后的《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二是对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和确定进行调整。三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法定程序和必经程序的划分。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程序的履行。五是增加了对重大行政决策履行情况的监督。六是增加了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的规定。
此次《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的各项流程,更好地推进了各级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建立了更加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
附:
新闻发布会现场答记者问汇总
问题一、此次《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规定了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二是对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和确定进行调整。三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法定程序和必经程序的划分。四是进一步规范了各项程序的履行。五是增加了对重大行政决策履行情况的监督。六是增加了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的规定。
问题二、请说明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的的意义?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2016年4月6日我市出台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建立了决策事项的筛选机制,明确了责任单位,有效解决了临时性决策的审查把关。但是在实践中中,发现临时性决策和可预期性决策全部通过启动程序审核把关,会导致可预期性决策决策事项无法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为实现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管理,有计划、有措施、有步骤的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各程序环节的落实,有必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
在内容上,此次修改主要总结吸收了《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内容:一是明确政府办公厅(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二是确定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三是实行决策目录的动态管理,根据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变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问题三、此次修改对重大行政决策履行程序作出了法定程序和必经程序的区分,请问这样的区分有什么理由和依据?
目前,凡是重大行政决策“五步程序”一刀切的做法,在实践中遇到许多障碍,部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对上级文件精神的落实、部分属于政府内部职权事项的调整,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不利于科学、民主决策的形成,特别是国务院法制办法治研究中心出版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解读中,也提出“应考虑到各类决策事项的共性和各程序环节的差异,不宜笼统地要求所有程序环节都属于必经程序”。考虑上述情况,此次修改对法定程序和必经程序作出明确区分,并进一步明确了法定程序是否履行的确定方式和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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