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新的《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完成修正并颁布施行,对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头盔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全省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定。12月15日,聊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党委委员、警务技术二级主任胡全仓就新修正的《条例》进行解读。
胡全仓介绍,《条例》补足管理法规短板,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安装号牌以及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等做出系统规定。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核发临时号牌、实施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和产品合格证上道路行驶。”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等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有遮挡、污损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并设置法律责任条款。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应当佩戴并正确使用安全头盔;”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押其车辆。
完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文明行车、文明停车规范。《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经过泥泞、积水路段时,应当低速慢行,确保安全,防止污溅他人。”第八项规定: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胡全仓表示,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建立政府主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协同共治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将《条例》落到实处。
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规范道路交通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