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某犯高空抛物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男,24岁)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据悉,这是临沂市范围内首起宣判的高空抛物罪案,也是全省首起高空抛物罪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3日晚,家住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某小区7号楼2单元401室的被告人孙某在外与朋友聚餐并饮酒,酒后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于当晚10时左右回到家中,母亲白某某因其饮酒与之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孙某将放在客厅茶几上的菜刀通过客厅北侧窗户抛掷楼下,致邻居李某某停在楼下的乐驰轿车前挡风玻璃破碎。
次日早上,邻居李某某发现自家车辆玻璃破碎遂报警,当日8时许,公安民警将还在睡梦中的被告人孙某抓获,到案后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孙某将李某某被砸车辆维修并赔礼道歉,孙某已取得李某某谅解。
另查明,2015年1月份、10月份被告人孙某因吸毒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15日。
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从居住的4楼楼房往外抛掷菜刀,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砸车辆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有两次行政处罚劣迹,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高空抛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的3月1日起实施,该罪名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 李春晓 通讯员 于焕琴 临沂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