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山东3月18日讯 “被告人陈某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3月17日下午,临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袭警罪刑拘直诉案件,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山东省宣判的首例涉袭警罪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收与他人饮酒后,明知被告人王某已饮酒,仍指使其驾驶车辆前往城区。当晚21时许,王某驾驶的车辆被临邑县公安局执行治安巡逻任务的民警发现。因不满巡逻民警现场录像取证而情绪失控,被告人陈某收对巡逻民警进行辱骂,并持手机将其中一名巡逻民警面部砸伤,抗拒控制过程中又将其面部抓伤。经鉴定,该民警伤情系轻微伤。经血液酒精检测,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234.9mg/100ml,为醉酒状态。
临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某收明知王某已饮酒,仍指使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增设了袭警罪,并将袭警罪的最高量刑幅度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了有期徒刑七年。暴力袭警行为,严重冲击法律底线,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也严重伤害广大警察的职业荣誉感。袭警罪的确定,可以有效打击妨害警情处置及危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对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构建法治社会,维系社会良好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阚金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