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50万!
今天(10月19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同志等介绍前三季度全省生态环境治理状况。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葛为砚介绍了,近期省生态环境厅新修订的《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2019年,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实施以来,有效激发了群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积极性,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也印发了《关于印发<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实施方案>等12个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提出了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设计的相关要求。2021年3月山东省出台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均对举报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相比而言,山东省2019年出台的《规定》除对环境犯罪奖励金额偏低之外,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举报渠道也相对较少。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形成《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此次修订的变化主要在于:
一是拓展有奖举报途径。在原有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方式的基础上,将“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66226110)等举报方式纳入举报奖励渠道,举报途径更加广泛。
二是提高有奖举报奖励金额。将举报奖励最高金额由原最高2000元提高到50万元,并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十个档次的奖励,进一步提高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积极性。
三是修改奖励认定方式。原奖励认定以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为基础,现修改为以处罚处理方式为基础,能够针对不同程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不同档次的奖励,增加可操作性。
四是规范了名词解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对投诉、举报等名词的表述进行了修改。
闪电新闻记者 马训伟 张森 欧阳明哲 济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