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杨金海对《淄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两部规章立法情况进行新闻发布。
根据202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淄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草案)》、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草案)》,这两部规章草案经市司法局审查修改后,于2021年12月29日,提请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近日,市长马晓磊分别签署第113号、114号政府令予以公布。《淄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将于2022年2月12日起正式实施。《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市现行的《淄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于2003年8月29日公布实施,于2010年10月13日作过一次修订。随着国家和省医疗卫生应急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应急管理体系的调整以及新发传染病的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现行办法在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足,已不适应新的疫情防控形势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需要重新制定一部规章,保障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重新制定的《淄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刻总结我市多年来疫情应对的成功经验和不足,着力解决疫情应对中的突出问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范,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各方责任等制度措施。新办法共七章七十条,涵盖了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方方面面。
截至2021年底,我市已建成公园984个。目前,我市仅有一部政府规章——《淄博人民公园管理规定》,无法满足全域公园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其他与公园相关的制度规定比较零散,有必要结合全域公园城市管理的实际制定一部专门的规章,为全市公园管理、维护和服务等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这次制定的《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提出的“精心做好山青、水秀、林绿、景美的文章,建设更加美好、更具吸引力的全域公园城市”的目标任务,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建立了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办法全文共37条,对公园的定义和公益性属性、管理体制、维护服务、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生活噪声管理、遛犬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市疾控中心党委书记李全营,市疾控中心副主任郑加玉,市城市管理局副县级干部、三级调研员孟繁华,现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本报记者 陈道峰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