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办法》是我省首部医保基金监管方面的政府规章,在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协议约束等监管内容,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筹集、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医保支付标准的执行,以及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落实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已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将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经办、服务和监督检查等环节全面纳入监管范围,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加强了对医保基金筹集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强化了医保协议履行约束和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力度。
在医疗保险费缴纳方面,《办法》规定,职工、城乡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重复参保,明确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反馈征收等信息。在医保基金统筹层次方面,《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由政府预算统筹安排,统筹层级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级相协调。
我省是老年人口大省,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此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较大。作为全国两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重点联系省份之一,全省16市和省直已实现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部分市正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参保人数达到3516.7万人,居全国第一位。对此,《办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建立长期护理资金多渠道筹集机制;对提出长期护理需求申请的参保人员,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由签订服务协议的护理机构提供护理服务。
医保协议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行政合同。《办法》规定,对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以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同时明确,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当执行国家、省和统筹地区有关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和医疗保障支付标准等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医疗保障支付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
省医保局副局长郭际水介绍,下一步,我省将全面加强医保基金监管,重点推进监督执法体系、信用评价和社会监督制度“三个建设”,着力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执法在人员、资金、装备等三个方面的保障;聚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等监管对象,严格查处血液透析、串换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恶意骗保欺诈骗保行为;着力督促定点医药机构落实自查自纠全覆盖,各级经办机构落实医保基金日常稽核全覆盖,各级医保等监管部门通过省内交叉互查,做到地域、机构类别抽查全覆盖等。
□记者 齐静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