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试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确定自今年起,首先在德城区、乐陵市、禹城市、临邑县、庆云县和齐河县6个县(市、区)先行试点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到2025年底前实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面实施。
《意见》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应参加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按比例合理分担,按年度筹资。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5元,其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20元、个人承担10元、试点县(市、区)财政承担5元。试点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个人暂不缴费。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主要保障长期处于完全失能或半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日常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服务费用。在待遇标准方面,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实行限额管理,根据保障形式和失能等级不同,确定不同待遇水平。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提高困难群众待遇水平,失能人员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及孤困儿童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90%,个人承担10%。(记者尹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