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抢劫被判5年 庭审现场被告人拒认罪(图)

2016-01-12 08:44:25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朱玲 字号:T|T
摘要】辽宁籍歌手王某,在三里屯高档居民区地下车库内抢劫了一名女子5000元,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其曾因犯罪屡次获刑,系累犯,朝阳法院一审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

  受害者:下车后遭尾随 被喊话“要钱还是要命”

  据受害人高女士介绍,2013年12月15日晚上6时50分,她独自一人开车进入地下二层车库内,下车后,她回头发现距离她车尾约几米远的地方站着一男子。“我当时没在意,就向电梯方向去了,男子一直跟到电梯口,我按了电梯后,他用一只手挡住自己的鼻子和嘴,从身后拿出一个碎的玻璃酒瓶对着我。”

  高女士说,该男子对她说,“要钱还是要命,把钱拿出来。”之后她从挎包内取出黑色钱夹,把所有现金都交给了对方,男子让她别报警,之后转身就跑了。

  高女士回忆,该男子30岁左右,说普通话,身高1.72米左右,体胖,脸圆,上穿白色运动衣,肚子露在外面,下穿一条黑色运动裤。

  经过在派出所辨认,高女士指出王磊正是当天抢劫她的人。

  法院判决

  被告人系累犯重罚判五年

  法院认为,王磊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责,检方指控罪名成立,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认定王磊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了抢劫行为的事实,故法院不采纳王磊的辩论意见。

  由于王磊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过刑罚,且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王磊此次犯罪是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遗漏罪行,应与前罪一并处罚。

  据此,朝阳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磊有期徒刑4年3个月,罚金5000元,与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院所判其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半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并责令其退赔受害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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