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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再生育政策存差异 专家:不可一刀切
除了婚假、生育假等政策调整,各地的再生育政策也备受关注。
再生育子女是指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情形。观察各地新出台条例,除了对“生育病残儿”等情况的再生育政策做出明确外,对于再婚夫妻的再生育也有细化规定。
例如,北京、上海、天津、辽宁、黑龙江等多个省份都明确规定,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而针对各地的经济社会状况,再生育政策也有所差异。
例如,黑龙江规定,夫妻双方均为漠河、塔河等18个边境县(市、区)居民的,或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可以在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基础上,再生育一胎子女。
海南则明确,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针对各地出台的再生育政策,国务院参事马力对中新网记者分析说,中国的总和生育率应该达到2,比较有利于人口结构调整。从目前看,即使“全面两孩”政策落实,但是考虑到有一些夫妻无法生育或不愿生育,所以总和生育率达到2的可能性较小,适度放宽再婚夫妻和少数民族夫妻的生育可以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同时各地政策的调整也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让每个人都有生育的权力。”马力说。
其实,针对生育“三孩”,国家并未从法律层面统一作出规定。针对各地在再生育规定方面的差异,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此前曾指出,“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的同志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
“再生育政策制定也不是一刀切的。”马力表示,各省的人口政策是根据自己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定的,有的省人口多,政策相对严,而像黑龙江、吉林这样总和生育率较低的省份,则相应放宽,这样的规定有其科学合理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