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1792名未成年人获刑 杀人涉毒增幅大

2016-06-01 09:54:51 来源:大众网 作者:赵君 责任编辑:宗韦民 字号:T|T
摘要】山东新闻:5月31日,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2015年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和权益保护的工作情况,同时公布了一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犯罪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例。

  5月31日,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2015年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和权益保护的工作情况,同时公布了一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犯罪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例。

  非监禁刑适用率超六成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数量稳中有降。近五年,全省未成年犯罪人数每年保持在2000人左右,在全部犯罪人数中的占比不到3%。去年,未成年犯罪人数为1792人,比2014年减少341人。

  “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们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和原则,量刑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成长背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帮教条件等因素,该从轻判处的,依法从轻处罚。”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谢萍介绍。王某故意杀人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14年9月29日,15岁的某中学初三学生王某与15岁的某职业学校学生王某图因琐事打架后约定次日再打。9月30日17时许,王某与王某图分别带人至某中学南门外小树林处,王某图先持木棍击打王某头部,后抓住王某上衣兜住其头部往下摁压,王某遂拿出藏在上衣右手袖管的弹簧刀,隔着衣服捅刺王某图胸部、左臂各一刀,王某图往东北方向逃走,王某持刀追赶上王某图,并再次捅刺王某图背部、左臂部数刀后逃离。王某图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打架过程中持刀捅刺他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方家属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上诉,该判决刑事部分已生效。

  据悉,2015年,全省法院判处未成年人非监禁刑1127人,非监禁刑适用率62.89%;依法特赦未成年罪犯1188人,占全部特赦犯的94.06%;依法对124名未成年犯予以减刑、假释。“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法院坚持宽严相济,依法从严惩处,积极发挥刑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功能和作用。去年,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92人,重刑率为5.13%。”谢萍说。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特点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类型,占全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四分之三。2015年,全省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特点。

  “未完成高中教育的未成年犯罪人占犯罪主体的绝大多数。”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傅国庆介绍,当前,我国中小学校都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社会主核心价值观和法治教育,培养他们知法守法的良好法律素养。但有些未成年人,特别是辍学的未成年人,受到网络暴力游戏、不良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头脑中缺少规则、法律意识,不清楚违法犯罪的界限,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征的重要表现,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其中绝大多数属于严重校园暴力伤害案件。有些冲突发生在校园内,有些案件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矛盾,而“约架”在校外解决,此类案件一般都是团伙犯罪。“他们争强好胜,不计后果,犯罪手段残忍,趋于成人化,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常常无法预料,审判时才追悔莫及。”傅国庆告诉记者,从未成年被告人的性别看,以男性为主,但也存在少数女性。

  近两年,我省毒品犯罪活动猖獗,形势严峻,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案件增长非常明显。“一些未成年人因好奇、精神空虚或者交友不慎而受到诱骗,开始接触毒品,最终成为毒贩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工具。毒贩利用未成年人容易控制、目标小、处罚轻的特点,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运输、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谢萍说,“尽管我省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数量在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小,但增长速度快,严重危害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审判实践中,全省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教唆、引诱、容留未成年人和向在校学生进行相关毒品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通过刑罚的威慑力防止毒品向未成年人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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