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惩污染环境犯罪 筑牢黄河生态“法治屏障”

2016-09-26 09:23:06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宗韦民 字号:T|T
摘要】近年来,黄河沿岸频现污水排放、水土流失等一些环境问题,威胁到沿岸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黄河孕育了华夏文明,是山东13个地级市7000万人的重要水源。然而,近年来,黄河沿岸频现污水排放、水土流失等一些环境问题,威胁到沿岸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近日,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告诉记者,在保护黄河流域生态工作中,该省黄河沿岸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多措并举,积极办理了一批涉及黄河生态环保的各类案件,真正为黄河生态环境立起了一道道“法治屏障”。

  严惩污染环境犯罪

  “这是修订后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济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近日,济南市长清区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他们办理的一起涉及黄河生态的环境污染案。

  2015年4月,济南市长清区公安分局在当地环保部门的配合下,对一家向黄河支流小清河非法排污的五金加工厂立案侦查。同年7月,该五金加工厂业主纪兴明被移送审查起诉。长清区检察院审查发现,五金加工厂将含有重金属的有毒废水,利用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排放处置。经检测,加工厂排污口废水样中六价铬含量是6.73毫克/升。“六价铬是致癌物质,且几百年都无法分解,这样的污水对子孙后代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办案检察官说。

  嫌疑人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4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关于严禁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然而,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给予刑事制裁,是案件审查的核心和关键。

  根据2013年6月“两高”通过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应当依据刑法第338条规定认定污染环境罪。那么,是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就是犯罪构成的最关键问题。在对相关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和效力位阶的准确甄别下,办案检察官最终查找到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明确规定,六价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5毫克/升,而纪兴明排放的废水中六价铬的含量已超出国家标准12倍以上。

  2015年8月,经该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纪兴明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办案期间,该院还向环保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就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和移交程序提出了完善建议,督促其尽快建立一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的污染治理工作机制。

              热搜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