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中铁二局山东片区负责人(副处级)任某及其情人曹某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中案他为情妇索贿180万
2014年,山东省青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在对济南铁路局原副局长罗洪祥涉嫌受贿案进行初查时,发现行贿人孟某有10万元转入曹某名下账户,该笔交易虽然数额不大,但较为可疑。当时由于保密原因并未深入调查曹某的身份情况,但办案检察官凭借职业敏感,果断将此线索列入存疑待查线索范围。
2015年春,潍坊市检察院对罗洪祥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在该院对曹某、行贿人孟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经过几天的交锋,孟某交代了其与罗洪祥之间的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时机已经成熟,于是以上述交易明细为切入点,询问该笔交易及曹某的情况。孟某面对转账10万元交易明细及凭证,自知无法抵赖,遂交代了中铁二局山东省片区负责人任某向其索贿180万元用于其情妇曹某修理事故车辆、缴纳购房首付款的犯罪事实。至此,任某伙同情妇曹某涉嫌受贿一案浮出水面。
固证据起底结伙犯罪事实
在审讯过程中,任某辩称:“我与曹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在经济上没有任何问题。”“孟某给曹某的10万元我不知道。孟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曹某的那170万元是借款,我肯定会还给他的……”面对任某的狡辩,检察官稳扎稳打,采取讯问与外围取证同步进行、边查边审、以查促审、以查核审,尽可能缩短取证时间的办法,用扎实的证据不断揭穿任某的谎言,犯罪嫌疑人任某不得不交代了其索取收受孟某贿赂款180余万元,用于缴纳情妇曹某购房首付款、修理事故车辆的犯罪事实。
但由于任某事前已与秦某、曹某订立攻守同盟,且已知秦、曹二人已逃往外地,任某心存侥幸,仅交代了曹某收取秦某公司分红700余万元的事实,隐瞒所谓“公司分红”系干股分红(指未实际入股而取得分红)的事实。办案检察官虽然掌握了任某伙同曹某收受干股分红的部分证据,但相关证据尚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需要获取行贿人秦某、特定关系人曹某的证言,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因此,办案检察官并未就此事对任某进行深入讯问,而是对其交代的与孟某之间的行贿受贿事实的证据进行固定和加强,依法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