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临沂李某某、张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4年11月至12月4日,李某某、张某某驾驶车号为鲁VBD006的白色箱式货车在沂水县马站镇东旺村、西旺村、崖下村、祉村,诸葛镇马家河北村等地以工业盐充作食用盐销售给村民。2014年11月26日,在销售时被沂水县盐务局查扣细盐1750公斤,给予了没收盐产品,罚款六千元的处罚。12月4日,李某某、张某某在沂水县杨庄镇峨山口村销售工业盐时又被沂水县盐务局查获,车上尚有待售非碘粗盐2250公斤。
2015年11月25日,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李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张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对作案工具鲁VBD006白色箱式货车予以没收。
案例五、济南王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3年夏天至2014年 10月,王某某将无任何标识的劣质粗盐及细盐,销售给济南市历下区七里堡市场、还乡店等地的食品加工店。其中分两次销售给范某某2.25吨,分三次销售给崔某某1.15吨。
案发后,从王某某仓库查扣待售的黄色编织袋装粗盐5吨、白色编织袋装细盐2吨,从范某某处查扣待用的黄色编织袋装粗盐1025公斤,从崔某某处查扣待用的黄色编织袋装粗盐450公斤。
2015年7月17日,历城区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王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对涉案非碘盐8.475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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