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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2015年全省涉盐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件(图)

稿源时间:2016-02-26 08:49:24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jiangyunhui
【摘要】山东公布2015年全省涉盐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件---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八、泰安张某等非法经营食盐案

  2015年3月至5月,张某、杨某坤、徐某、范某某、杨某双等五人,在泰安市泰山区黄家庄村杨某坤提供的厂房内,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加工成假冒小包装餐饮直供盐后对外销售。其中,张某负责联系销售渠道并联系制作假冒食盐小包装袋;杨某坤负责出资、提供厂房、联系生产资料等;徐某负责假冒食盐的生产加工、对外送货、回收货款;范某某负责联系假冒食盐外包装箱并与杨某双负责对外送货。期间,五人共加工假冒小包装餐饮直供盐近90吨,已销售40余吨,销售金额150300元。

  案发后,从杨某坤处查扣尚未出售的餐饮直供盐2239箱(每箱20公斤)共计44.78吨,扣押违法所得150300元、假冒外包装箱585捆(一捆10个)、小包装袋30件(一件2000个)。从徐某处扣押上料机、搅拌箱、封箱机、封口机各一台。

  2015年11月10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二、杨某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三、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四、范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五、杨某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六、杨某坤被扣押的非法所得150300元、徐某被扣押的非法所得20000元及被扣押的假冒外包装箱585捆(一捆10个)、外包装袋30件(一件2000个)、餐饮直供盐2239箱(每箱20公斤)、上料机、搅拌箱、封箱机、封口机各一台及假冒食盐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九、枣庄徐某某等非法经营食盐案

  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徐某某伙同徐某购进原盐、精制工业盐、日晒盐共计23.6吨,充当食盐在枣庄市峄城区进行销售,期间先后被枣庄市盐务局查获3次,共计查扣14.05吨。

  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程某某从徐某某、徐某处购进原盐、精制工业盐1吨销售给村民使用,2015年4月11日又从二人处购进100公斤盐产品,在向村民销售时被枣庄市盐务局当场查获。

  2014年10月至11月,陈某从徐某某、徐某处购进工业盐8.5吨,销售给村民使用或王某某(另案处理)进行销售。

  2015年12月31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

  二、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程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四、陈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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