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茅台”商标侵权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茅台股份公司)
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座商城公司)等
【案情摘要】 茅台股份公司系“茅台”、“MOUTAI”等商标的商标权人。茅台股份公司认为银座商城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茅台酒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银座商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查,银座商城公司共被查扣被诉侵权商品1668瓶。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座商城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虽然银座商城公司提供了侵权商品的进货来源,但是由于其系全国知名大型百货连锁企业,对其经营的商品是否来源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经销商应负有较高的审查义务,而其未进行严格审查,主观上具有过错,故银座商城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银座商城公司的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银座商城公司赔偿茅台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4、“卡斯特”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
原告: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简称张裕卡斯特公司)
被告: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卡斯特公司)
被告:李道之
【案情摘要】 李道之系“卡斯特”商标的商标权人,李道之许可上海卡斯特公司使用该商标。2005年开始,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公司先后以律师函或律师声明的方式,称任何未经许可使用“卡斯特”商标的行为均侵害其商标权。张裕卡斯特公司认为,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公司的行为致使张裕卡斯特公司的权利和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请求法院确认张裕卡斯特公司在其所生产商品上标注“张裕卡斯特酒庄”或“张裕·卡斯特酒庄”的行为不侵害“卡斯特”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商业标识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张裕卡斯特公司选取其中外投资方的“张裕”及“卡斯特”字号组成其自身的企业字号,主观上并不存在傍“卡斯特”商誉借以提升宣传自己的恶意。诉争商业标识之间虽然构成要素近似,但随着双方对各自商业标识的不断投入、宣传以及差异明显的使用方式,“卡斯特”代表法国原瓶进口红酒以及“张裕卡斯特酒庄”代表国内知名企业张裕公司出品的中法合资高端红酒的印象已经深入人心,市场区分亦愈加明显,相关公众并不会因二者均带有“卡斯特”字样而将其混淆。所以,张裕卡斯特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支持了张裕卡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欢迎广大网民为中国网山东提供新闻线索,积极投稿。中国网山东热线电话:【0531-88556593】 投稿邮箱:zgwsdchina@126.com 中国网山东微博:http://weibo.com/aixinqiye 微信公众号 :sdpd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