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超市老板惠先生却认为王先生的这种说法没有根据,因为在刷卡时他的POS机清晰的显示出3200元,而且王先生也签字认可了这笔消费。
惠先生:我们认为他签字就是认可这个事情了,而且我们在边上划了一个圈,你签字这么多钱就是指认过了。
惠先生说,按照超市的付款程序,顾客刷卡时必须签字才能确认付款金额。为了让顾客看清楚消费金额,收银员还会在交易凭证的金额上画个圈,进行提醒。
而在这笔消费中,惠先生说是他亲自画的圈,他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王先生也亲眼看见并签字确认了,所以这笔消费没有任何问题。就在双方互不相让的时候,王先生发现超市有监控镜头,于是他提出要调看超市的监控录像。然而,在监控录像中,王先生买酒的这段画面,竟然不见了。
王先生:他做了手脚了,为什么其他的录像都有,那个监控录像都有,就在我买东西这块没有了,这不是很明显的吗。
双方各执一词 究竟谁是谁非
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不断上升,2014年2月下旬,王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超市老板惠先生和朱女士夫妇二人起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法官是如何判决的呢?
2014年4月3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告王先生提出,在超市刷卡签单的时候,他自己并没有看金额,他完全是听到店员说了32元的金额才签字的。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李庆:你在签pos单的时候有没有看金额?
原告王先生:没有,我本身也看不清楚。
同时王先生说自己的右眼失明,左眼也受到了严重影响,所以不容易看清楚。为此,王先生拿出一本2009年由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证明自己确实是四级视力残疾。
可是,被告惠先生认为,王先生在超市购买商品,POS机打印出明显的消费金额,惠先生又亲自在消费金额上画了圈提示,原告王先生签字认可。如此完整的购物流程,怎么能仅凭王先生一句当时看不清,事后才发现,就可以认定超市多刷了钱呢?
被告惠先生:他自己签的字那还有什么说的了,我不知道签了字还不算,那我们这个交易怎么才能完成。
法庭上双方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3200元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并且超市里关于这一段过程的监控录像消失了,无法直接看到王先生当时购买的商品,不过,如果能提供出当时在超市结算的购物小票,自然就能弄清事情的真相。于是,法官要求超市提供当天消费的机打小票或者当天、当月流水账单,以此证明王先生究竟购买了什么商品,但是,法官的这个要求却遭到了被告的拒绝。